文华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学籍办公室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尊重学生自主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校对转入转出名额不设限制。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专长、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文理科可以互转,不受高考选考科目限制。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第四条学校确立“自由申请、宏观控制、规定时间、公开考核、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教务处组织各学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对申请者进行考核,专业所在学部根据申请者考核情况选拔录取学生。原则上学部内部自由选择专业、学部之间零门槛转专业。
第五条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第二学期期末两个阶段自愿申请转专业,可以填报不超过两个转入专业志愿。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学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质优良,学习态度端正,身心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2.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5.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6. 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入伍的除外);
2.专升本两年制,专本联合培养项目或入学时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
3.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校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6. 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教务处发布通知启动转专业工作。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文华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家长和学生本人签字,经转出和转入学部签署意见。退伍复学学生根据复学时间及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时间具体而定。
第十条学部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制定本学部转专业实施细则(包含转入条件、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等),公布转专业面试考核时间和具体要求,对符合转专业要求的申请者进行审核并予以不少于3天的公示,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汇总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呈分管校长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上统一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发文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可跟随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各环节的课程修读,毕业时按转入专业进行审核。学部负责组织对转入学生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指导学生修读课程。但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缺修课程学分数达12-15学分以上的,原则上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可根据《文华学院个性化发展课程学分认定与置换办法》(校教〔2025〕7 号)申请学分认定与置换。转专业学分认定后,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要求的、但在原专业未修读的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
第五章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学生正式到新专业报到前,应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和活动,遵守学校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旷考,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十五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尽快办结转专业有关手续,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核算、缴纳相关费用;转专业以前的学费仍按原专业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学部应指导学生切实做好自身学业规划,慎重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一旦被录取且在规定的公示期结束后,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在校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因国家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时,则根据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文华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的规定》(校教〔2022〕61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华学院
2025年5月6日